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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生效前,股东需做好哪些工作?

浏览: 发布日期:2024/4/16 9:34:31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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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正式实施。在新法实施前,作为公司的股东,有一系列的工作需要提前完成,或者提前做好准备,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减资或修改出资期限,避免出资责任过大

如果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股东的出资期限超过五年,或者公司注册资本明显超过公司目前的主营业务规模,那么股东可以考虑公司先减资,然后再修改出资期限。

新《公司法》法条援引

第四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本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确认公司的发起股东都已实缴注册资本,避免将来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法条援引

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要求法定代表人在出资证明书上签字,确保股东资格安全稳定

为确保自身股东资格的稳定,建议股东在实缴出资后,要求公司出具出资证明,并且一定要让法定代表人签字,确保其股东资格符合《公司法》的形式要求。

新《公司法》法条援引

第五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下列事项:......出资证明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四、老股东是否未实缴注册资本即转让股权,且需督促新股东及时实缴

新《公司法》规定即便股东转让股权时出资期限没到,但如果以后的新股东没有按时出资,那么老股东还是有补充出资的法律责任。虽然说的是补充责任,但是如果新股东一分钱没有出资的话,老股东就是要全部出资了。因此老股东也并非完全高枕无忧,一定要督促新股东及时缴纳出资。

新《公司法》法条援引

第八十八条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五、确认公司成立后五年内能够出资,避免股东资格被剥夺

如果股东不打算减资,而是想要实缴,那么就要在公司法规定的认缴期限内实缴到位,避免失权。

新《公司法》法条援引

第五十二条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 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如现金实缴有困难,可考虑其他合法的非货币出资形式

在实践中,土地使用权、房产、车辆、其他货物、机器设备、商标、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对外债权、持股其他公司的股权……这些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且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都可以作为股东的出资。所以,当股东觉得货币出资有困难时,则可以考虑上述合法的非货币出资形式,完成实缴注册资本。

新《公司法》法条援引

第四十八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及时排查公司负债情况,尤其是到期债务是否能够清偿,积极采取应对措施,避免出资“加速到期”

如果公司没有能力清偿到期债务,公司和债权人都有权利要求未出资的股东出资,无论出资期限是否届满。所以股东为了避免遇到前述风险,建议在公司法生效前自行排查是否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采取积极措施应对,避免出资“加速到期”。

新《公司法》法条援引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八、股东可以查阅公司资料的范围有所扩大

根据新《公司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股东可以查阅本公司以及全资子公司的会计凭证,而且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新《公司法》法条援引

 第五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九、股东如果想尽早退出,对外股权转让流程更简单

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不再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只需要通知其他股东即可。并且其他股东30天未回复不再视为同意转让,而是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新《公司法》法条援引

  第八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如果公司规模较小,可以考虑不设监事

新《公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换言之, 对于规模较小的公司,如果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那就可以不设监事,公司的治理机构就更加简单。

十一、新股东要及时督促公司变更股东名册,保证购买股权合法有效

新《公司法》第八十六条明确规定,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如果新进股东想主张股东权利,那么切记要尽快督促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将自己登记为股东,在此之后,方可行使股东权利。

十二、排查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是否存在一人两票等规定,提前修改以符合新《公司法》规定

新《公司法》规定董事和监事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所以如果章程规定董事长两票,或者某个董事半票,则可能存在违反公司法规定的风险。建议及时修订新的议事规则。

新《公司法》法条援引

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第八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十三、加强对全资子公司董监高的监督

如果发现全资子公司董监高违反忠诚勤勉义务损害公司权利,股东可以直接起诉。

新《公司法》法条援引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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